为做好2026年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硕士研究生相关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组织领导
1. 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并指导全校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港澳台地区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统一组织和管理。
2.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
二、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初试总分≧90分(满分150分)。
三、复试工作
(一)复试方式
以现场复试为主,特殊情况允许网络远程(线上)复试,原则上校内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
(二)复试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准备好如下材料:
1. 港澳地区考生,须准备本人①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地区考生,须准备本人①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2. 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力证明原件。
3. 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信。
我校将对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三)复试时间
复试工作5月20日之前完成。各学院做好复试具体时间安排,并及时向考生公布。
(四)复试内容
学院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可以自主确定复试环节的构成,其中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是必考环节。根据要求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以科研能力和专业知识考核为主。
四、录取工作
(一)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初试成绩占综合成绩60%,复试成绩占综合成绩40%。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综合成绩(百分制)=(初试总分/1.5)×60%+复试成绩(百分制)×40%。
复试成绩构成占比,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主确定并在细则中公开。
(二)录取规则
各学院在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学校复试录取办法和学院招生复试录取细则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具体按以下要求进行:
各学院对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复试成绩不合格者(百分制低于60分)不予录取。
(三)不予录取等情况说明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1. 复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录取,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的取消学籍。
2.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百分制低于60分)不予录取。
3.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及身心健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四)录取其他要求
1. 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2.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资格无效。
3. 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对所有考生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复查复测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 拟录取的考生须在我校医院或其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报告须在拟录取公示后两周内邮寄至相关学院。体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或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体检表者,取消录取资格。
五、严肃纪律和违规处理
(一) 严肃考风考纪
学校和各学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二) 做好信息公开公示
各学院按照招生要求,积极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其他
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调整,按照上级最新要求执行。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