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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30 文章来源:研究生院 阅读次数:1244

各学院: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有关工作提出了重要意见,并对原有的若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对照我校实际情况,为落实《意见》的要求,并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我校在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导思想:加强规范管理,保证培养质量。
1、完善在职研究生的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管理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清晰、责任到人。
2、加强校、院两级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对在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督导作用。
3、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理念,按照分类管理、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符合在职人员特点的培养方案。
4、高度重视在职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明确校内、校外导师的责任,建立学位论文质量终身负责制。
二、     相关措施:
1、根据《意见》的明确规定,即日起各学院停止自行组织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自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
2、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和教学工作。
3、各培养学院明确各类在职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规范等,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培养过程严格按已实施的培养方案执行。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4、原有课程进修班上报教育厅备案制度废止。从即日起各学院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已通过备案的课程进修班,即日起不得再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
5、《意见》明确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在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中,加大对在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查比例。各学院要对2012-2013年授予硕士学位的在职研究生论文进行自查摸底。
6、在职研究生的招收录取、学力水平认定、学位授予等工作要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类在职研究生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提高在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议学院根据《意见》及本通知对在职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培养方案、学位论文等进行自查摸底,查缺补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国务院学位办、教指委及省学位办等部门随后可能进行集中检查活动,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做好自查工作。
研究生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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