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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3-01-04 文章来源:研究生院 阅读次数:4700

杭电研[2012]2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拔尖人才,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和申请范围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范围为取得学校学籍并按时注册、全脱产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和MPAMBA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2.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

3.休学或延期毕业期间。

第三章 奖学金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七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学院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申请人的评定主要包括行为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等四个方面。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每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相同的申报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本学院实施细则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需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国家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本年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科研奖学金可以荣誉兼得,奖金取最高。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推荐参评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选办法中说明可以兼得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证书和全部奖学金,并取消下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材料,每年将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整理后送校档案馆统一保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校研究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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