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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参加科技工作的暂行规定(杭电研[2018]27号)

发布日期: 2018-01-30 文章来源:研究生院 阅读次数:18508

参加科技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和必须环节,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参加科技工作及科技活动并取得相应成果,才能获得学位。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科研工作要求

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

1、在被SC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或在被SC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并在被EI检索的刊物或一级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或在学科顶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

2、在被SC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被EI检索的刊物或一级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并同时获得署名在前五名的国家级或者署名在前三名的省部级科技、教育成果奖励,其中省级奖励为二等奖及以上,或参加国家认可的全国性(国际)学科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的负责人(按团队奖成员排序第一)。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或应用性的科技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含EI、MEDLINE、CSCD、CSSCI、SCD收录论文)及以上发表1篇及以上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申请发明专利并已公开(署名前两名);或取得实用型专利授权(署名第一名);或出版专著、教材、译著(署名前两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参加国家认可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并获奖,其中二等奖及以上的全部成员,三等奖前2人,赛区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前1(按团队奖成员排序)。

2、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含EI、MEDLINE、CSCD、CSSCI、SCD收录论文)及以上发表1篇及以上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申请发明专利并已公开(署名前两名);或取得实用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集成电路版权(署名第一名);或出版专著、教材、译著(署名前两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参加国家认可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并获奖,其中二等奖及以上的全部成员,三等奖前2人,赛区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前1(按团队奖成员排序);或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由有关部门开具证明,并经学校认可。

以上所有研究成果的等级以校科技主管部门规定为准,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其中学术论文发表作者排名可为研究生排名第一或者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所在学科对期刊级别有专门定义并报学校认可的,按学科定义执行。

第四条 科技活动要求(达到以下其中一项)

1、在全校或学院范围内公开作科技讲座。

2、参加学院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讲座或学术报告,出席率达60%以上或累计15次以上,以所在学院考核为准。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以制订本学院的实施细则,但标准不低于学校规定的要求。学院制订的实施细则须报送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浙江省教育厅对省属高校考核文件中研究生高水平论文、学科竞赛相关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17级研究生开始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科技工作的暂行规定》(杭电研[2015]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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