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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工作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规定(杭电研[2012]303号)

发布日期: 2016-09-11 文章来源:研究生院 阅读次数:2602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规范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攻读本校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学分和学术成果达到相应要求,均按本规定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其中学术成果要求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应在论文答辩前2个月内进行,由学校聘请3-5位相关学科的校**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资格。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采取盲审制度,送审论文中不得含有学校名称、导师姓名、学生姓名及其它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由研究生院统一送交校**家评阅,以保证论文评阅的客观公正性。
三、博士论文评阅人应对送审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是否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能否参加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论文进行评议:
(一)论文选题是否具有前沿性,其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论文是否具有创造性成果,论文的工作量和难度;
(三)作者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对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研究动态了解的程度;
(四)论文写作是否科学规范,作者对论文的总结、提炼及文字组织表达能力;
(五)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及相应修改意见。
四、若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若有1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由学校增聘1位校外评阅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增聘评阅专家仍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论文修改至少六个月后,经导师和学院批准,方可再次进行论文评阅。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所在学位点研究方向负责人聘任,其成员不少于5人(答辩委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半数以上应当是博士生导师),其中必须包括2至3名校**家。答辩人导师可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本专业同行专家中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负责答辩准备,记录和填写答辩情况等事宜。
(三)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论文答辩工作。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二、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一)各学院应在答辩前20天将申请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送达各答辩委员。
(二)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工作,应按照 相关的保密规定进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包括: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员退场)。
(四)结合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学位论文是否合格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向学位论文答辩人宣读决议书。
(六)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表决票和表决结果送交所在学院。
第四条 没有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其在2年内对论文加以修改和重新答辩作出明确的决议。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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